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罰! 軍民配合遵守

  • 2002-01-11
【本報訊】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日昨公告表示, 包括馬祖機場在內的全國廿二座機場,其四周一定距離 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違者將被處以新台 幣三十至一百五十萬元之罰鍰,希望地區軍民配合遵守 ,共同維護飛航安全。 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針對松山、馬祖等全國廿二 座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公告,公告內容 表示,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施放風箏、天燈、 煙火、遙控飛機、氣球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如被查獲 ,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三 十至一百五十萬元之罰鍰。 所謂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 以各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 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 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 全物體。 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 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測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 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 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也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