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元旦上路

  • 2001-12-22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管理
法及菸酒稅法即將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菸酒產
製廠商應依菸酒稅法第九條規定,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
關規定,取得連lash;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如查
獲未依上揭規定辦理,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依
菸酒稅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補徵菸酒稅款外,並按補
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就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處新台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未經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之廠商,對其產
製之菸酒是否為應稅菸酒發生疑問時,應先向主管稽徵
機關請釋,如經核釋為應稅菸酒,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申
辦,如未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前,即逕行生產出
廠者,應按私製菸酒補稅論罰。

 該局表示,菸酒專賣改制前,原依其他法令設立之菸
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稅法施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
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廠商設立及產品登記。台灣省菸酒
公賣局得以現況申辦廠商登記,俟完成改制公司作業後
,再辦理有關之變更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