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 2001-01-0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 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構)、學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 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 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第三條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應放假之紀念 日及節日,除和平紀念日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外,以下之 紀念日及節日調整為只紀念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次日(一月二日)。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三、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節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 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 、輪休制度。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