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
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構)、學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
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
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第三條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應放假之紀念
日及節日,除和平紀念日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外,以下之
紀念日及節日調整為只紀念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次日(一月二日)。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三、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節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
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
、輪休制度。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 200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