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 2001-03-20
-資料提供: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失業給付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本國籍被保
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

第三條 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
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一。

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
扣除失業給付部分之保險費率。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至非自願離職辦
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具
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
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領取失業給付。

第五條 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

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
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
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前條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