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 2001-03-20
-資料提供: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失業給付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本國籍被保 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 第三條 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 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一。 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 扣除失業給付部分之保險費率。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至非自願離職辦 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具 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 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領取失業給付。 第五條 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 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 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 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前條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