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2001-02-28
 【本報訊】為照顧特殊境遇婦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特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符合申請人,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一至十日,檢具相關文 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利息補貼,利息補貼金額 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年限最長五年。  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如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第三條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 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 定者。  三、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 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四、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