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2001-02-28
 【本報訊】為照顧特殊境遇婦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特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符合申請人,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一至十日,檢具相關文
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利息補貼,利息補貼金額
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年限最長五年。

 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如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第三條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
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
定者。

 三、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
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四、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