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 2001-04-07
資料提供: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續昨)十六、承貸行庫於核貸後,應將貸款人姓名 及核貸金額、貸款期限等,列表通知本會、直轄市政府 勞工局及該管縣(市)政府。 十七、限制規定: (一)本人或配偶為事業單位、機構負責人者,不得 申請。 (二)每一申請單位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 時申請或一人申請二次以上,全部取消資格。 (三)申請戶之資格於申請時經主管機關予以資格審 定者,不得因事後資格條件等變動,要求重新更審。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從未獲政府機關優惠 住宅貸款者(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公教住宅貸款、 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 、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等政策性優惠住宅貸款 )。如重複辦有二種以上優惠住宅貸款者,應一律取消 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金額 。 (五)本修繕住宅貸款,不得作為清償原住宅貸款、 其他債務,或違反本要點九-(五)規定之用途。如有 違反應終止利息補貼,並追償政府已貼補之利息金額, 已貸放之資金不適用本貸款之優惠利率。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