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繳汽車燃料費者 罰! 監理所公布罰鍰基準供民

  • 2001-03-22
【本報訊】連江縣監理所依據交通部公告,逾期不繳
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將依法處罰,監理所同時公布罰
則標準,提供汽車所有人參考。

監理所依據交通部公告的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
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一、汽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
準:

(一)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未滿
新臺幣六千元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九
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
鍰。

(二)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
千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