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繳汽車燃料費者 罰! 監理所公布罰鍰基準供民

  • 2001-03-22
【本報訊】連江縣監理所依據交通部公告,逾期不繳 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將依法處罰,監理所同時公布罰 則標準,提供汽車所有人參考。 監理所依據交通部公告的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 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一、汽車所有人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 準: (一)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未滿 新臺幣六千元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九 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 鍰。 (二)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 千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