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納稅案件 國稅局:將於補徵時

  • 2001-05-03
【本報訊】如果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納稅案件, 於補徵時將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金融機構轉 帳納稅案件,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於發單補徵稅 款時,應加徵滯納金。 按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 始繳納日期前送達,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定有明 文,是納稅義務人員與稅捐稽徵機關約定委託轉帳代繳 稅款者,其轉帳繳納通知如確已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通 知記載,約定扣款帳戶應於扣款日(稅款繳納期間截止 日)預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無法扣款情事,稽徵機關 將另行發單,並依各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 加徵滯納金。 馬祖服務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預留存款,以免加 徵滯納金,徒增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