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 

  • 2001-04-26
資料提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一、為促使民間團體深切瞭解兩岸之交流目的,協助
民間團體赴大陸從事兩岸交流活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兩岸民間交流之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縮短
彼此距離,增進兩岸民眾情誼。惟交流應本對等互惠的
原則,不應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從事兩岸交流活動,除應遵守有關法令外,並應
維護國家安全與全民利益,嚴防洩漏國家機密,並對大
陸人士利用情誼之不當要求應提高警覺,如討論議題牽
涉到國家安全或機密事項時應予迴避。

四、兩岸交流過程中,為避免中共擅改我方團體名稱
,我方應事先定妥團名,以不失立場為原則;如發生對
我方稱呼或安排不當之情形,宜即交涉或闡明立場。我
民間團體亦不應參加大陸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或活動
,以避免我方地位被中共所矮化。

五、目前兩岸交流係以民間往來之形式進行,對於大
陸人士之稱謂,可直接以「某先生」、「某女士」稱之
,或以其擔任交流之民間團體職稱稱呼,如某協會顧問
、某學會秘書長等。

六、交流過程中所用文件,有關年號、地理、歷史等
名詞,應尊重原著,或各自沿用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