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部份修正草案 地區代課老師一

  • 2001-05-04
 【本報訊】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昨天立法
院完成三讀,修正條文明定,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者,由主
管機關另行訂定辦法辦理教師資格複檢。這項修正條文
對地區目前正在修學分的代課教師將是一大利多。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
草案,由於事關地區代課教師權益,立委曹爾忠特提供
修正條文提供給地區代課教師參考:

 第十八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
前,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其教師資
格之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修正通
過)

 第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由主
管機關另行訂定辦法辦理教師資格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