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電】考試院院會日前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
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惟考量全面週休二日及國內景
氣情況等因素,公務員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仍維持三十五
年;另外考量目前時空環境,院會也通過公務人員退休
法及資遣給與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刪除退休或資遣後不
得任職相同機構的相關規定。
銓敘部日前建議考試院將公務員退休年限由三十五年
延長到四十年,儘管考試院認為銓敘部建議案頗為合理
,惟目前退休公務員所得替代率偏高,且今年開始實施
全面週休二日、公務員調薪百分之三、職務列等擬議調
整及國內經濟景氣狀況等因素,時機上有所不宜,因此
院會決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有關退休年資採
計上限仍暫時維持三十五年。
至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原本意在防止公務人員退休後,利用關係再任本機關
其他職務謀取利益,維考量目前時空環境,考試院認為
該項規定應該予以刪除。
另外,由於資遣因屬退休之一環,如公務人員退休再
任規定予以刪除,對於資遣人員再任限制規定,宜一併
刪除,因此考試院也決定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
考量週休二日及國內景氣情況 考試院通過公務員退休年
- 200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