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考量台灣地區就業市
場情勢,公告經連lash;可在台灣地區停留的大陸地區配偶,
符合低收入戶等條件者,可向勞委會提出工作申請。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配
偶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連lash;可及管理辦法,勞委會經
考量台灣地區就業市場情勢、社會公益及家庭經濟因素
規定,依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居留申請,且經
連lash;可在台灣地區停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具有低收入等條
件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工作連lash;可後,受僱在台灣地區工
作。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皆可申請工作連lash;可:
一、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出具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
標準者。
三、台灣地區配偶為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台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台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者。
申請表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 www.evta.gov.
tw)下載使用,或逕洽該局索取(地址:台北市忠孝西
路一段五十號二十六樓)。受理申請期間除郵寄外
經連lash;可在台灣停留大陸地區配偶 工作有著落
- 200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