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昨天表示,以歷年  
免稅贈與之現金購置不動產者,不課徵贈與稅。  
  
  馬祖服務處昨天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  
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證明支付  
之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因此,馬祖服務處說,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  
免稅贈與未成年子女之現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如能  
以子女之銀行存款簿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  
購買者,即可以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歷年免稅贈與之現金購置不動產 不課徵贈與稅
- 200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