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薪資所得如何申報?

  • 2002-03-06
【本報訊】給付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人民之薪資所得 或利息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是否有適用一定金 額內免予扣繳之規定?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 務處針對公司行號或銀行詢問作了說明。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非居住者有台灣地區薪 資所得及利息所得,扣繳率各為百分之二十,扣繳義務 人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 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 該管轄國稅局申請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之期限內填 報者,除稽徵機關將會限期責令補報外,還會遭受處罰 。 另大陸地區人民有台灣地區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者,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其扣繳稅率準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 率辦理扣繳,亦即薪資及利息之扣繳率各為百分之十, 扣繳義務人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於每年一月 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 ,同時此扣繳稅款扣繳後,大陸地區人民即免再辦理結 算申報。 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上項所得給付非居住者或大陸 地區人民,每次應扣繳稅款均應扣繳,並無目前各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