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薪資所得如何申報?

  • 2002-03-06
【本報訊】給付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人民之薪資所得
或利息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是否有適用一定金
額內免予扣繳之規定?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
務處針對公司行號或銀行詢問作了說明。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非居住者有台灣地區薪
資所得及利息所得,扣繳率各為百分之二十,扣繳義務
人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
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
該管轄國稅局申請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之期限內填
報者,除稽徵機關將會限期責令補報外,還會遭受處罰


另大陸地區人民有台灣地區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者,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其扣繳稅率準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
率辦理扣繳,亦即薪資及利息之扣繳率各為百分之十,
扣繳義務人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於每年一月
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
,同時此扣繳稅款扣繳後,大陸地區人民即免再辦理結
算申報。

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上項所得給付非居住者或大陸
地區人民,每次應扣繳稅款均應扣繳,並無目前各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