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六一起上路 監理所公布相關條文 供

  • 2001-05-03
【本報訊】立法院修訂完成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六一 起上路,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續整理相關條文,提供駕駛 人參考。 -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範,以符實務: (一)分級處罰以符公平:引入分級處罰之理念,就 同一違規行為之輕重程度訂定不同等級之處罰,不再以 繳款逾期與否為高底額處罰之唯一依據。(修正第九條 )。 (二)重大違規者吊銷駕照永不得考領:增列相關重 大違規行為者,其駕駛執照經吊銷後,終身不得考領: 並規定汽車駕駛人曾受吊銷駕駛執照及裁處一定期間不 得考領駕駛執照者之處分,其一定期間經累計達六年以 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修正第六十七條)。 (三)移置保管車輛得公告拍賣:增列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依規定應當場執行 移置之車輛得逕行移置,並對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 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未領回者,公告拍賣之。依本條 例應沒入之車輛及其他經裁決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 廢棄物清理法令清除之。(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三)。 (四)延長異議期間:聲明異議之期限由原收到裁決 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延長為二十日,俾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