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六一起上路 監理所公布相關條文 供

  • 2001-05-03
【本報訊】立法院修訂完成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六一
起上路,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續整理相關條文,提供駕駛
人參考。

-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範,以符實務:

(一)分級處罰以符公平:引入分級處罰之理念,就
同一違規行為之輕重程度訂定不同等級之處罰,不再以
繳款逾期與否為高底額處罰之唯一依據。(修正第九條
)。

(二)重大違規者吊銷駕照永不得考領:增列相關重
大違規行為者,其駕駛執照經吊銷後,終身不得考領:
並規定汽車駕駛人曾受吊銷駕駛執照及裁處一定期間不
得考領駕駛執照者之處分,其一定期間經累計達六年以
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修正第六十七條)。

(三)移置保管車輛得公告拍賣:增列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依規定應當場執行
移置之車輛得逕行移置,並對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
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未領回者,公告拍賣之。依本條
例應沒入之車輛及其他經裁決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
廢棄物清理法令清除之。(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三)。

(四)延長異議期間:聲明異議之期限由原收到裁決
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延長為二十日,俾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