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系列之一』

  • 2002-02-18
連江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提供  「消費者保護」工作,在國外早已行之多年,近十餘 年來,在面對民間消費者團體大力推動及我國在邁向已 開發國家中必須重視消費者權益的雙重壓力下,八十三 年一月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並 經總統於同日公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也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布「消費者保 護法施行細則」,而這兩項法規也成為目前我國唯一針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做中最完整規範及依據。  連江縣政府為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在「消費者保護 法」施行以後,已陸續成立「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 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去年並依法設置「消費者保護官 」。  據統計,至目前為止,馬祖地區消費者申訴案件並不 多,究其原因,一方面由於地區消費環境單純致消費爭 議事件較少,二方面則由於地區消費者對申訴管道及相 關法令並不瞭解。因此,即使在面對可能發生或已發生 之消費權益受損情況,往往抱著息事寧人或大事化小的 心態而不願提起申訴。  對於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觀念,多數鄉親與「購物 糾紛」劃上等號,事實上,依據消費者保護的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