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重申大陸人士來台設籍未滿十年 不得任職公務機

  • 2002-02-26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人事室昨天重申,大陸地區人
民來台定居設籍未滿十年,除不得擔任公務機關、學校
技工、工友外,也不得擔任臨時工,請各單位注意。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連lash;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
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大陸地區人民經連lash;可進
入台灣地區者,如擬擔任公務機關服務人員,自應受上
開條例規定之限制。

縣府人事室表示,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未
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機關工友,已在八十九年期間轉
知各單位,而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短期僱用之臨時工
清潔工均屬該例所稱的「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應受該條例規定之限制,不得僱用。

為避免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
規定,縣府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全面清查,若有
以上情事發生,應立即解僱。

不過,連江縣縣長陳雪生在日昨的主管會報中,也表
示將透過立委向中央爭取,以保障來馬定居大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