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交稅

  • 2002-04-08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新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為活絡
債券市場交易,協助企業籌措資金,凡買賣公司債及金
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一日起,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
徵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
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
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馬祖服務處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公布實施
後,多項有利企業的措施都將施行,其中債券交易免稅
,對投資人進行債券交易及協助企業籌措資金等,成效
頗大。

 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納稅義務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一
日起,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而誤繳證券交易稅者,
均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原
繳納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等相關資料,逕向服務處辦理申
請退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