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通過「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連lash;可規定」 符合

  • 2001-03-31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日前公告「連江縣漁船航行至 大陸地區連lash;可規定」,凡赴大陸地區修繕或載運漁船船 主所僱用之大陸地區船員,均可依法向馬祖區漁會提出 申請。  連江縣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連lash;可規定相關規定有:  一、本規定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之漁船,以本辦法施行前設籍連江縣 者為限。  三、漁船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事由,以赴大陸地區 修繕或載運漁船船主所僱用之大陸地區船員為限。  四、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漁船,應由漁船船主或船長檢 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馬祖區漁會提出,核轉連江縣 政府連lash;可後,始得前往。  五、赴大陸地區修繕之漁船,如因機械故障或船體嚴 重受損,須其他漁船拖帶或同行協助,得併案申請。  六、赴大陸地區修繕漁船之人員,得憑本府核發之同 意書,向入出境管理機關申請入出境證,於修繕期間返 往。  赴大陸地區修繕漁船,如須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者, 得申請由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派員檢查;執行檢查業 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