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日前公告「連江縣漁船航行至
大陸地區連lash;可規定」,凡赴大陸地區修繕或載運漁船船
主所僱用之大陸地區船員,均可依法向馬祖區漁會提出
申請。
連江縣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連lash;可規定相關規定有:
一、本規定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之漁船,以本辦法施行前設籍連江縣
者為限。
三、漁船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事由,以赴大陸地區
修繕或載運漁船船主所僱用之大陸地區船員為限。
四、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漁船,應由漁船船主或船長檢
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馬祖區漁會提出,核轉連江縣
政府連lash;可後,始得前往。
五、赴大陸地區修繕之漁船,如因機械故障或船體嚴
重受損,須其他漁船拖帶或同行協助,得併案申請。
六、赴大陸地區修繕漁船之人員,得憑本府核發之同
意書,向入出境管理機關申請入出境證,於修繕期間返
往。
赴大陸地區修繕漁船,如須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者,
得申請由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派員檢查;執行檢查業
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
縣府通過「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連lash;可規定」 符合
- 200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