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薪資所得 違法! 國稅局:營利事業勿心存僥倖

  • 2002-02-19
【本報訊】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近來發現,所得人 在某公司上班之期間及薪資所得,與全年實際上班期間 及實領之薪資並不相符,也就是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 ,有虛報薪資的情事,希望營利事業公司千萬不要有僥 倖的心理,以免觸法受罰。 馬祖服務處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後,每月十日前 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 憑單填發寄送納稅義務人,以利在今年五月一日申報所 得稅。 馬祖服務處說,最近該處在開徵八十八年度未申報綜 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所得人在某公司上班之期間及薪 資所得,與全年實際上班期間及實領之薪資並不相符, 也就是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有虛報薪資的情事,依 照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將可給予罰款處分, 希望營利事業千萬不要有僥倖的心理。 馬祖服務處強調,營利事業招募員工後,首先應要求 受僱人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將其影印留存備用,然後填 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