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近來發現,所得人
在某公司上班之期間及薪資所得,與全年實際上班期間
及實領之薪資並不相符,也就是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
,有虛報薪資的情事,希望營利事業公司千萬不要有僥
倖的心理,以免觸法受罰。
馬祖服務處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後,每月十日前
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
憑單填發寄送納稅義務人,以利在今年五月一日申報所
得稅。
馬祖服務處說,最近該處在開徵八十八年度未申報綜
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所得人在某公司上班之期間及薪
資所得,與全年實際上班期間及實領之薪資並不相符,
也就是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有虛報薪資的情事,依
照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將可給予罰款處分,
希望營利事業千萬不要有僥倖的心理。
馬祖服務處強調,營利事業招募員工後,首先應要求
受僱人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將其影印留存備用,然後填
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
虛報薪資所得 違法! 國稅局:營利事業勿心存僥倖
- 20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