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昨天表示,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凡有大陸地區來
源所得者,須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
填列,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但大陸地區
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
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依
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自五月一日開始申報
,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
何申報的問題,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做了以上的說明
。
此外,若納稅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之免稅
額,須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受扶養親
屬年滿二十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
須檢附在學證明或身心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
大疾病等之證明,申報扣除額部分,須檢附足資證明之
文件。
前述之文件係指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
不過這些證書須先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
,再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馬祖服務處提醒納稅人注意,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
養親屬免稅額者,應將其大
稅務導覽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詳細填列
- 200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