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人事室昨天重申,縣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員工於上班時間或外出執行公務時,一律將  
服務證佩戴帶於胸前,不遵守規定佩戴帶者請各主管予以糾  
正,必要時得以相關規定予以申誡處分。  
  
  為便於識別管制,縣府人事室表示,凡縣府暨所屬各  
機關學校員工應於上班時間或外出執行公務時,一律將  
服務證佩戴於胸前,各級主管並應經常檢查,對於不遵  
守規定佩戴者,予以糾正,必要時得依公務員服務法等  
相關規定予以申誡處分。  
  
  人事室說,員工對所持的服務證應妥慎保管,不得轉  
借他人使用,或做抵押等不正當行為,如有遺失或污損  
,應向原製發單位申請補發,在有效使用時間屆滿或離  
職時,應繳回註銷。  
  
  服務證由縣府統一承印,原則上有效使用期間為四年  
,必要時得延長,若職務異動,得辦理換證。  
    
        
    人事室:公務人員上班期間一律佩戴服務證
- 200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