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
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
,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
員、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
休金。
(三)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
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
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竣。
(四)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上。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六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
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
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
不在此
敬老福利津貼說明/連江縣政府提供
- 200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