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撫養親屬應核實申報 經調查無撫養事實 需補稅

  • 2002-06-20
【本報訊】個人綜合所得稅已經結束申報,北區國稅 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請撫養其 他親屬或家屬,免受同一戶籍限制後,少數納稅人取巧 申報未實際撫養親屬或家屬之未成年子女,減少應納稅 款,唯事後若經調查發現無撫養事實,仍需補稅處罰。 馬祖服務處說,納稅義務人申報撫養所得稅法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屬不 同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應符合下列情況: 第一、未滿二十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 、幼稚園、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教職員。 第二、非同戶籍惟同一家屬且確定有撫養事實者,應 檢附證明文件,如受撫養者父母親全民健保卡、村里長 證明、撫養事實資料等適當證明文件,如受撫養者切結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