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說明

  • 2002-08-25
 (續昨)修正條文:八、交通局:掌理交通行政、運 輸規劃、交通管理、船舶管理、交通設施及維護、停車 場規劃管理,以及交通改善等相關事項。  說明:配合地區觀光立縣宗旨,尤其對外以及各島海 、空、陸路交通改善之迫切需要,成立專責單位推動。  修正條文:九、文化局:掌理文化、藝術、文獻、文 物、古蹟維護、城鄉聚落及其他有關文化等事項。  修正條文:十、秘書室:掌理公共關係、印信、文書 、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行政及其他不屬各局、 室之業務等事項。  現行條文:六、秘書室:掌理法制、訴願、國家賠償 、消費者保護、資訊管理、研考、新聞、公共關係、印 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行政及其他不 屬各局、室之業務等事項。  說明:一、原掌理法制、消費者保護、資訊管理、研 考及新聞等業務,劃歸新成立之企劃室掌理。  二、原條文移列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修正條文:十一、企劃室:掌理綜合設計規劃、研究 發展、管制考核、推動為民服務、公文稽催與法制、訴 願、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資訊管理、新聞,以及其 他有關管考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