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就業服務法新修正規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二
十一日公布施行,連江縣政府民政局籲請有關事業單位
或家庭類雇主聘僱外勞,應注意新修正規定,以免受處
分。
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規定重點如后:
一、雇主聘僱外勞有下列行為者,將受以下處分:
(一)雇主如有聘僱未經連lash;可、連lash;可失效或他人所申
請聘僱之外勞,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勞為他人工作等情形
者,將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廢止連lash;可。五年內再犯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雇主如指派所聘僱之外勞從事申請連lash;可以外之
工作或未經勞委會連lash;可指派所聘僱外勞變更工作場所等
情形者,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
勞工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廢止連lash;
可。
(三)雇主如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勞接受健康
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或
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
物;或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等情形者,
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
就業服務法修訂 聘僱外勞多留意
- 20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