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建請中央協助辦理事項

  • 2002-08-16
 (續昨)二、本府地處離島,生活條件比台灣本島差 ,歷年高普考及三等以上考試及格者都不願來馬祖任職 ,加以長期實施戰地政務,處於特殊狀態達四十餘年, 教育不及、人才難以羅致,三等以上考試及格者少之又 少,倘用人再予職系限定,那真是難上加難,就本府近 期財政局財稅職系課長職缺,無人報名甄試一例,即可 印證。  三、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局長 仍由縣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縣長民選對選民負 責,局長任免權既屬縣長理應對縣長負責,為使機關首 長用人更有彈性,更能契合縣長施政方針需求,局長職 務似應改為政務官較合理。  提案單位:人事室。  余政憲部長裁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首長到底要全部 或一半改為政務職,目前已經在討論,將來也會對全國 縣市長進行問卷,作為決策的參考。  -建請本縣主計、人事、政風、警察及稅捐等主管或 首長,宜建立職期調任,以符合當初創設制度之本意。  說明: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規定,主計、人事、政風及警察、稅捐之主管或首長, 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任期如:依行政院所屬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