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今年改為九月一日至卅日止

  • 2002-08-18
 【本報訊】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報稅方式 與往年不同,配合稅法修正,申報期間不但改為自九十 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公司在申報暫繳時, 除了可按原規定,依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 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外,尚可視經營情況選擇 改按當年前六個月試算之所得額,換算其暫繳稅額。  馬祖服務處表示,前述換算暫繳稅額之報稅方式,依 修訂後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營利 事業為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方得以 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稅法規定,試算其 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接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 繳稅額,不符上述條件者,則仍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馬祖服務處說,公司組織按當年度上半年收入計算所 得額,以換算後之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者,除檢送營 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外,仍需檢附營利事業所 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本年度財政部新頒)、資產負債 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屬 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