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 北竿一民眾判賠七十五萬二千元

  • 2002-08-27
 【本報訊】地區北竿民眾陳顯龍,戒嚴時期因遭馬祖 守備區軍事法庭羈押,他的子女經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結果,准予賠償新台幣七十五 萬二千元。  北竿民眾陳顯龍於民國四十年十月二十三日遭馬祖守 備區軍事法庭羈押,至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才由軍 事法庭以判決無罪而獲釋放,共計遭羈押三百六十五日 。  受害人陳顯龍已於七十五年七月八日亡故,其子女陳 晦生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 法第七條以及第三條之規定提出冤獄賠償。  金門地方法院認為,受害人陳顯龍因匪諜案件,於民 國四十一年六月十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遭羈押, 之後由前馬祖守備區軍事法庭判決無罪確定,並有判決 書影本應為事實。  金門地院同時認為,受者人於戒嚴時期自四十一年六 月十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共遭羈押一百八十八天, 其後因判決無罪而獲釋放,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 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而且並無冤獄賠 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定不得賠償之情形。  金門地院參酌受害人陳顯龍被羈押時的環境背景,他 以捕魚維持一家生計、環境貧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