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 北竿一民眾判賠七十五萬二千元

  • 2002-08-27
 【本報訊】地區北竿民眾陳顯龍,戒嚴時期因遭馬祖
守備區軍事法庭羈押,他的子女經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結果,准予賠償新台幣七十五
萬二千元。

 北竿民眾陳顯龍於民國四十年十月二十三日遭馬祖守
備區軍事法庭羈押,至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才由軍
事法庭以判決無罪而獲釋放,共計遭羈押三百六十五日


 受害人陳顯龍已於七十五年七月八日亡故,其子女陳
晦生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
法第七條以及第三條之規定提出冤獄賠償。

 金門地方法院認為,受害人陳顯龍因匪諜案件,於民
國四十一年六月十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遭羈押,
之後由前馬祖守備區軍事法庭判決無罪確定,並有判決
書影本應為事實。

 金門地院同時認為,受者人於戒嚴時期自四十一年六
月十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共遭羈押一百八十八天,
其後因判決無罪而獲釋放,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
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而且並無冤獄賠
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定不得賠償之情形。

 金門地院參酌受害人陳顯龍被羈押時的環境背景,他
以捕魚維持一家生計、環境貧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