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府縣務會議審議通過,
共計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
條,並經縣議會三讀通過,其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及
說明如后:
-第五條:
修正條文:本府置參議三人,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
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局室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
事項。
現行條文:本府置參議一人,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
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局室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
事項。
說明: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縣(市)政府置參議三人。目前僅置參議一人,
為因應工作推動實際需要,並強化參議設置叫lash;能,增置
參議二人,亦符合該組織準則第十四條規定。
-第六條:
修正條文: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
、調解、公共造產、社會行政、社會福利、戶籍行政、
合作行政、勞工行政、兵役行政、就業輔導、勞工安全
、勞資關係、土地行政、僑民服務及其他有關民政等事
項。
現行條文: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
、古蹟文獻、調解、公共造產、社會行政、社會福利、
戶籍行政、合作行
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說明
- 200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