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說明

  • 2002-08-24
 (續昨)修正條文:六:觀光局:掌理觀光事業之規
劃、輔導、推動、觀光旅館、旅行業、導遊人員之管理
、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
與大陸事務及其他有關觀光等事項。

 現行條文:五、觀光局:掌理觀光事業之規劃、輔導
、推動、觀光旅館、旅行業、導遊人員之管理、觀光從
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空運業務、交通行政、觀光資源
之調查、規劃、開發、管理、觀光市場之調查、研究以
及工、商、礦業、零售市場、攤販管理、公用事業、公
營事業、公平交易、度量衡業務、中小企業輔導、農、
林、漁、牧、農漁會輔導、農畜產品、共同運銷與生態
保育之企劃、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農藥管理、水土保
持、農路管理維護、漁港管理與維護及其他有關觀光與
工商、交通、農漁業等事項。

 說明:一、原掌理農林漁牧、工商、交通等業務,分
別劃歸建設局以及新成立之交通局掌理,並承接原建設
局辦理之城鄉聚落事務,並增列文化及大陸事務相關事
項。

 二、原條文移列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修正條文:七:環境保護局:掌理空氣汙染防制、噪
音與振動管制、水汙染、熱汙染與土壤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