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說明

  • 2002-08-26
(續昨)-第十一條:

修正條文: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稅捐稽
徵處等一級機關,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
之。

各局置局長、各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
該局、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各局得置
副局長、各處得置副處長,襄理局、處務。

現行條文: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
護局、稅捐稽徵處等一級機關,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各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
該局、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各局得置
副局長、各處得置副處長,襄理局、處務。

說明:原規劃成立環境保護局為一級機關,因受總員
額上限影響,並兼顧現況需要與員額配置,改設為本府
一級單位,以利環保工作之推動。

-第十二條

修正條文:本府下設縣立文化中心、大同之家、公路
監理所、港務處、地政事務所、各鄉戶政事務所等二級
機關,分別受各業務主管局之督導,辦理特定業務;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為應業務需要及辦理上級政府授權或委託業務,
得增設附屬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