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連江縣政府提供

  • 2002-10-30
 (續昨)第六條 代管之無主土地,不得變更原來之 使用或種植長期農作物,但如具有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 所列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徵收私有土地之公共事業需要, 或承租人立具切結書「承租土地如經原權利人於代管期 間內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代管機關停止代管後, 承租人應逕洽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利或續訂租 約價購,否則應無條件恢復原狀歸還土地所有權人」者 ,不在此限。(明定無主土地使用原則。)   第七條 代管無主土地放租時,應訂立租賃契約正本 二份,由代管機關及承租人分別存執,租約格式由代管 機關訂定。(明定無主土地放租,應訂定契約書。)   第八條 放租之無主土地,其租金由代管機關按租約 規定向承租人收取後,轉存保管金專戶。(明定無主土 地之租用,應給付租金。)   第九條 代管之農地如放租作為農業使用者,如原權 利人登記完畢停止代管時,原租約期限尚未期滿者,所 有權人應俟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始得收回土地。 (租約存續期間,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權利者,該 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土地之限制規定。)   第十條 代管期滿仍無人申請登記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