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電】現行由內政部訂定的「印鑑登記辦法」
,由於是屬於行政命令,在行政程序法實施後,已經失
去其效力,明年元月份起,各戶政事務所將不再受理印
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等相關作業。
縣府指出,內政部最近通知各縣市政府,現行的「印
鑑登記辦法均」,沒有法律規定及授權,依據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失效,對於以往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的印鑑證明業務
,已經失去法源依據,將不再受理。
縣府表示,由於印鑑登記制度沿用多年,關係民眾權
益及使用習慣,目前各需用印鑑證明單位如司法院、財
政部、交通部及地政司等,都已備妥替代方案,民眾可
以逕洽各單位辦理。
在法院公證及業務提存,得提出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
公證人或認證的授權書;地政的土地登記業務,當事人
親自到場免附印鑑證明,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地政
士簽證或法院公證替代印鑑證明;在稅務金融動產擔保
交易業務方面,以動產擔保交易的契約用印代替,其後
申辦變更、延長、註銷登記時,仍以該印為準。
戶政事務所明年一月起將不再受理印鑑登記
- 200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