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台工作規定變更 詳細內容 各鄉公所索取手

  • 2002-11-11
 【本報訊】大陸地區配偶在台工作連lash;可相關規定有新
變更,詳細內容,民眾可逕向各鄉公所索取大陸配偶申
請工作連lash;可一般規定手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大陸配偶經連lash;可在台灣持有
居留證,而尚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居
留期間內,免申請工作連lash;可,即可在台灣地區工作。

 若持有旅行證停留者,則「有條件」開放,並非全部
開放停留之大陸配偶皆可申請工作,而在取得工作後,
就職七日之內,填報「工作通報單」通知勞委會和縣市
政府。工作期限不得逾連lash;可停留期間,如有繼續工作之
必要性,於連lash;可停留屆滿時,應於申請連lash;可延長停留後
,再向勞委會申請延長。

 持有旅行證停留而未經連lash;可工作,將被遣送出境,並
管制一年內不得申請來台及重新等待居留。

 持有旅行證停留應由本人自行申請,申請程序如后: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一吋照片一張,並
簽章。

 二、申請日前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

 三、入出境管理局所持發居留配額號碼通知影本。

 四、台灣地區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