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台工作規定變更 詳細內容 各鄉公所索取手

  • 2002-11-11
 【本報訊】大陸地區配偶在台工作連lash;可相關規定有新 變更,詳細內容,民眾可逕向各鄉公所索取大陸配偶申 請工作連lash;可一般規定手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大陸配偶經連lash;可在台灣持有 居留證,而尚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居 留期間內,免申請工作連lash;可,即可在台灣地區工作。  若持有旅行證停留者,則「有條件」開放,並非全部 開放停留之大陸配偶皆可申請工作,而在取得工作後, 就職七日之內,填報「工作通報單」通知勞委會和縣市 政府。工作期限不得逾連lash;可停留期間,如有繼續工作之 必要性,於連lash;可停留屆滿時,應於申請連lash;可延長停留後 ,再向勞委會申請延長。  持有旅行證停留而未經連lash;可工作,將被遣送出境,並 管制一年內不得申請來台及重新等待居留。  持有旅行證停留應由本人自行申請,申請程序如后: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一吋照片一張,並 簽章。  二、申請日前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  三、入出境管理局所持發居留配額號碼通知影本。  四、台灣地區配偶戶口名簿影本。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