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外僑或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
得,是否應辦理扣繳,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日前針對
這個問題提出說明和解答,提供業界或外僑作為報稅時
參考。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有關外僑或外勞報稅的
問題,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探討和說明。
第一,外僑含外籍勞工於課稅年度內(自一月一日起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華居留日數未滿一百八
十三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
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執源扣繳;住滿一
百八十三天者,則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
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辦理扣繳。
第二,外僑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
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就外僑聘僱契約或護照或居留
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須於一課稅年度內住滿一百八十
三天者,自始即可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
;如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或外
僑未提供上開證件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一百八
十三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之扣繳率扣繳。
外僑國內賺取所得應否扣稅? 國稅局提出相關解答供報
- 200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