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僅有一百萬元免稅額 國稅局:「特有

  • 2001-11-30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 夫妻聯合財產制的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子女 之財產,均應合併申報計課贈與稅,且每年僅享有一百 萬元之免稅額。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昨天表示,近來常接獲 父母贈與財產予子女,卻主張係贈與標的為夫妻共同贈 與給予子女,當然應減除夫妻各一百萬元免稅額之復查 案件。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說,依照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 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 夫妻採聯合財產制,如妻贈予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或 特有財產或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贈與之不動產 ,是免與夫同年度之贈與總額核算。 但是,馬祖服務處說,贈予標的為動產時,例如,父 母贈與公司股票給子女或將贈與現金或存款轉存至子女 帳戶及子女名義辦理定期存款、增資認股等,如果夫與 妻在同一年度內將動產贈予其子女,除該贈與動產確能 證明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准免與其夫之贈與稅 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每年僅限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一百萬元。 馬祖服務處強調,為人父母者想要運用每年一百萬元 贈與稅基本免稅額,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