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
夫妻聯合財產制的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子女
之財產,均應合併申報計課贈與稅,且每年僅享有一百
萬元之免稅額。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昨天表示,近來常接獲
父母贈與財產予子女,卻主張係贈與標的為夫妻共同贈
與給予子女,當然應減除夫妻各一百萬元免稅額之復查
案件。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說,依照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
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
夫妻採聯合財產制,如妻贈予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或
特有財產或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贈與之不動產
,是免與夫同年度之贈與總額核算。
但是,馬祖服務處說,贈予標的為動產時,例如,父
母贈與公司股票給子女或將贈與現金或存款轉存至子女
帳戶及子女名義辦理定期存款、增資認股等,如果夫與
妻在同一年度內將動產贈予其子女,除該贈與動產確能
證明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准免與其夫之贈與稅
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每年僅限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一百萬元。
馬祖服務處強調,為人父母者想要運用每年一百萬元
贈與稅基本免稅額,藉以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僅有一百萬元免稅額 國稅局:「特有
- 200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