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受災可扣抵所得稅 納稅人於災後三十日內檢具辦理

  • 2001-09-19
【本報訊】中度颱風「納莉」使全台遭受嚴重災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災區民眾及企業記得把握 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該局表示,受災納稅人可於災害發生三十日(稅法規 定為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 徵機關派員勘察。至於國人受災金額在新台幣十五萬元 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下,可免報國稅局 派員勘驗,直接申報受災相關證明給當地稅捐機關,即 可獲扣抵稅額證明。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 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 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至受災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 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規 定辦理退稅。 該局又表示,納稅人辦理災害損失,除可親自、郵寄 申請,亦可以利用電話、傳真及該局網站(網址:www. ntx.gov.tw)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 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勘察。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取得申請書,可利用該局網站,進 入「稅務書表提供」,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或可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