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防部、內政部昨天會銜函連江縣政府,
公布「金門、馬祖地區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徵
兵」補充規定,並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依照補充規定,金門、馬祖地區實施徵兵後,有關徵
兵處理、後管動員等兵役行政業務,均依照現行相關兵
役法令規定辦理。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
」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廢止生效前,原籍金馬地區六
十四、六十五年次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在當
地曾設戶籍、具有該辦法第二條所定得檢定為已訓乙種
國民兵情形者,得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金門縣政府或
連江縣政府申請辦理檢定事宜。
一、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含)以前在金馬地區曾
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曾在金馬地區接受軍事訓練或民防自衛隊訓練之
證明文件。
三、曾在金馬地區民防自衛隊服勤之證明文件。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國防部八四鍊銪字第九○九○
號、內政部台(八四)內役字第八四八八一九四號函「
金馬地區六十四、五年次役男在營服役者辦理提前退伍
案」停止適用,惟停止適用前已經徵集、召集在營服兵
役義務,符合得
金馬地區六十四、五年次役男通過已訓核定者提前退伍
- 200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