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學費可列舉扣除

  • 2001-10-05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九月份是 各級學校陸續開學註冊的時間,請納稅義務人保存子女 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註冊繳納學費收據,俾便明年辦理九 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子女教育學費特別 扣除額之證明。 該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 一申報戶最多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不足二萬五千元者, 以實際發生數額為限,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符合規定之 受扶養子女就讀於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 上院校者而言,但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 者,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 或獎學金之餘額在前述規定限額內列報。 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是納稅義務人自己就讀大專院 校(夜間部),採獨立申報不受其父母親扶養不得適用 扣除;若由其兄弟姊妹列報扶養,亦不得適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