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日 投票所周邊禁止助選拉票

  • 2001-11-04
 【本報訊】年底第五屆立法委員及第三屆縣長選舉將 屆,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希望投開票當日,投開票所附近 不要再有助選和拉票的活動,違者將依法處罰。  縣選舉委員會為淨化選舉環境,呼籲選舉陣營,投開 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活動,如有拉票 ;散發傳單;重新張貼、懸掛、豎立標語、旗幟;使用 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選舉背心於投票所附近 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 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依選罷法第九十七條 第二項予以勸止、制止,如仍不聽時,處以一萬至十萬 元罰鍰。監察小組委員亦應於投開票所附近,加強監察 ,主動依規定處理。  選委會說,無助選或競選行為,但易變相為助選之行 為者,如提供選民茶水服務或未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 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易引致非議,應由監察人 員予以勸止。  其他已逾列舉之競選或助選情事,並具備妨害投票故 意,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投開 票時,選委會說,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 即行聯繫檢警機關予以處理。監察小組委員亦應於投開 票所附近加強監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