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二月一日為立法委員和縣市長選舉投票
日,對候選人和政黨的捐贈是否可列扣除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捐贈可以列為扣除項目,
但並非所有政治捐獻都可適用。
馬祖服務處表示,立法委員和縣市長選舉將屆,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個人對於政黨或候選人之捐
贈可以在明年申報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
除額內扣除之項目,但並非所有政治捐獻都可適用,請
捐贈人務必留意下列規定:
一、個人對於所有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總額以二
萬元為限,並需要檢附候選人開立的收據正本,收據開
立的期間應在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才可以
列報。此外,對候選人捐贈尚須留意收據所載「截至本
次受贈累計金額」是否已超過「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因為超過最高限額不能列為扣除。
二、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的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
得的百分之二十,且總金額並不得超過二十萬元,並需
檢附政黨開立的收據正本,但政黨推荐的候選人,在當
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的平均得票率沒有達到百分
之五的話,對於這個政黨的捐贈,不可以列舉扣除。
國稅局:政黨捐贈可列入綜所稅扣除項目
- 200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