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條文初審 博弈條款過關

  • 2001-10-16
 【中央社電】立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暨財政委員會日
前審查「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富
爭議的博弈條款經再三折衝後定案,明定博弈事業得由
當地居民連署同意決定存廢,經營者應繳納特連lash;費並聘
用當地員工;此外,三百億元的離島建設基金明定為保
本基金,由政府分十年平均編列。

 「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前在立法院初
審通過,其中的「博弈條款」經多方折衝後定案,明定
縣(市)主管機關經當地公民五分之一連署,並獲得過
半數公民同意,得特連lash;屬於重大建設投資之觀光旅館及
綜合遊樂場經營博弈業務,如當地公民認為不利當地經
濟與社會發展,亦可重行表決其存廢。

 草案明定,經營博弈業務應繳納每年營業額百分之十
作為「特連lash;費」,特連lash;費中百分之八作為離島建設基金
,百分之二供設置地縣(市)政府使用;此外為落實離
島發展、改善就業,博弈業者應聘用當地設籍三年以上
之居民為員工,其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數二分之一。

 至於中央政府為促進離島發展設置新台幣三百億元的
「離島建設基金」,草案中已修正為保本基金,確認非
關離島建設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