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引鄉樂華村村長一職,因原任村長王春
華更換跑道到東引國小任教,所遺職缺自九月份起由鄉
公所民政課長林美春代理,並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
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村里長辭職、
去職、死亡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而
且地方制度法並規定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
所以東引鄉公所指派民政課長林美春同時代理樂華村村
長一職。
對村長辭職,可否指派非公務員代理村長職務,東引
鄉公所乃依據內政部函示依法行事。內政部說明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村里長
辭職、去職、死亡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
理。有關所派人員應具備何種資格,雖未明文,惟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規定:「各機
關對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職務,應注意避免僱用非現
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而村(里)長職務與村(里)
民權利義務息息相關,參酌該項旨意,上開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由鄉公所派員代理之規定,自應優先
指派該公所正式編制之職員。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
東引鄉樂華村長王春華更換跑道 執教鞭
- 200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