籠具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修正 產發處:可陳述意見或建議

  • 2019-09-27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產發處9月19日預告修正連江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作業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對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後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產發處漁牧科,電話(0836)22347轉127。
 公告依據漁業法第54條第5款規定辦理,公告事項如下:
 一、為保育及養護本縣管轄海域棲地、漁業及生態資源,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制事宜。
 二、本公告所稱籠具類漁具,係指蟹籠具、章魚籠具等籠具類漁具。
 三、籠具類漁法禁漁區為本縣及海巡署管轄之所有海域範圍。
 四、本籠具類漁具禁漁區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施放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六、本禁漁區範圍若基於學術研究、試驗、文化、教育需求目的,而有採捕水產動物之必要者或受籠漁具影響致使無法行使合法漁業權力,需移動或移除籠漁具者,須報請縣府核准後為之。
 七、縣府108年1月31日府產漁字第1080004840A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