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稅 限期內補繳罰一

  • 2001-09-16
 【本報訊】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 稅款,會受到怎樣處罰,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在限期內補繳者,除了補繳稅款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 扣之稅額一倍之罰款,未在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款 。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針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說明處罰之規定。服務處表示, 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 ,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若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仍不按 實補報繳扣憑單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 之罰鍰。  如果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 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 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點五倍之罰鍰 。  服務處說,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 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 前已按實補繳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點五倍 之罰鍰。  另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 或不為扣繳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移送法院處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