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赴大陸不需報備? 陸委會澄清

  • 2002-11-07
【本報訊】針對立委曹原彰爭取縣市長赴大陸不需申 請報備一案,行政院陸委會認為,與事實尚有出入,為 免造成外界錯誤的了解及認知,特別提出澄清和說明。 陸委會表示,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須經連lash;可程序,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連lash;可程序,包括 一般民眾及公務員在內,縣市長亦為公務員,應依該條 規定所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連lash;可辦 法」相關規定申請連lash;可,始得赴大陸地區。 陸委會同時表示,修正後現職縣市長申請赴大陸地區 ,仍須經審查連lash;可,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於今年十 月三十一日審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修正草案之第九條規定,業經調整為一般民眾改採 申報制,公務員仍須經申請連lash;可程序。至於政務人員、 直轄市長、縣市長與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除 須符合赴大陸地區之法定事由外,仍須經內政部會同國 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 查連lash;可,始得前往。 陸委會強調,修正後退職縣市長赴大陸地區,依一般 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