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赴大陸不需報備? 陸委會澄清

  • 2002-11-07
【本報訊】針對立委曹原彰爭取縣市長赴大陸不需申
請報備一案,行政院陸委會認為,與事實尚有出入,為
免造成外界錯誤的了解及認知,特別提出澄清和說明。

陸委會表示,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須經連lash;可程序,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連lash;可程序,包括
一般民眾及公務員在內,縣市長亦為公務員,應依該條
規定所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連lash;可辦
法」相關規定申請連lash;可,始得赴大陸地區。

陸委會同時表示,修正後現職縣市長申請赴大陸地區
,仍須經審查連lash;可,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於今年十
月三十一日審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修正草案之第九條規定,業經調整為一般民眾改採
申報制,公務員仍須經申請連lash;可程序。至於政務人員、
直轄市長、縣市長與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除
須符合赴大陸地區之法定事由外,仍須經內政部會同國
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
查連lash;可,始得前往。

陸委會強調,修正後退職縣市長赴大陸地區,依一般
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