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濟部正式公告,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
區物品,得經由金門和馬祖地區轉運至大陸地區,轉運
至大陸地區的物品,以供給經濟部核准有案之大陸地區
福建台商為限,而所有出口物品均需經過當地海關完成
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
連江縣政府日前函轉經濟部公告,依照金門馬祖與大
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自即日
起,准連lash;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得經
由金門和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和
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相關輸出規定包括轉運至大陸地
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
地區福建台商為限。
而出口商在報關出口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出
具之自用切結書,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
,立切結書人確係當地之台商。
公告中明定,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
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
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所有轉運大陸之台灣物品,應先運至金門和馬祖之兩
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
經濟部公告 福建台商所需物品得由金馬轉運大陸
- 200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