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福建台商所需物品得由金馬轉運大陸

  • 2002-12-30
【本報訊】經濟部正式公告,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 區物品,得經由金門和馬祖地區轉運至大陸地區,轉運 至大陸地區的物品,以供給經濟部核准有案之大陸地區 福建台商為限,而所有出口物品均需經過當地海關完成 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 連江縣政府日前函轉經濟部公告,依照金門馬祖與大 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自即日 起,准連lash;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得經 由金門和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和 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相關輸出規定包括轉運至大陸地 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 地區福建台商為限。 而出口商在報關出口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出 具之自用切結書,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 ,立切結書人確係當地之台商。 公告中明定,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 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 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所有轉運大陸之台灣物品,應先運至金門和馬祖之兩 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