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連江縣政府提供

  • 2002-10-29
第一條 為處理福建省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逾期
未登記土地,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明定制定本自治條
例之目的)。

第二條 凡逾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聲請而逾
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本縣地
政事務所於登記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列冊依法公告,並
自公告之日起執行代管一年。(明定無主土地公告代管
之期限)。

第三條 無主土地原權利人在代管期間內提出確實有
效之產權憑證,陳明逾期未申請登記理由,經查證無訛
後准予依法登記,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完畢後,應即停
止代管。(明定無主土地完成登記後應停止代管)。

第四條 經代管之無主土地可為租用者,得代為放租
或逕為使用,但租期不得超過代管期間,其租金率如下


一、無主農地:公告地價百分之二計收。

二、無主基地:按公告地價百分之五計收。(明定無
主土地公告期間,土地可為使用、租用、並明定租金率
。)

第五條 代管放租之租金收入,以代管土地保管金專
戶存儲,在代管期間不得動用,如原權利人於代管期間
依法完成登記取得所有權者,就其土地代管收益總額收
取十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