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民旅遊卡實施 公務人員休假措施修正

  • 2002-12-06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規定
如下: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
,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
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
,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前往服務機關
(構)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異地且隔夜,
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採「實報實銷」方
式,按消費之金額,核實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一萬六千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十四日者按比例核發
,每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以上述持用
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
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